关于我市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
情况的调研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律援助条例贯彻情况调研组
为了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促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2007年7月25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市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情况的汇报,并召开了由调研组成员、市司法局、法院、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总工会、妇联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十分重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市法律援助中心自2000年9月份成立以来,坚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宗旨,以开展法律扶贫、济弱、助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为首要任务,在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创新援助方法等方面做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财政投入大幅增加。从2000年开始,我市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的不断推进,办理的案件逐年增多,专项经费大幅度增加,从2000年的10万分别追加到2004年的20万、2005年的25万。财政投入的加大,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热情,促进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的提高,推进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便民措施相继出台。一是建立健全基层组织网络。着眼于基层法律援助站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便利的工作优势,先后组建了8个依托中心镇司法所的片区法律援助站,9个重点乡镇法律援助站。同时,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消费委、老龄委、残联等6个社会团组建法律维权岗,在老城区、经济开发区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站。二是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考虑到弱势群体大部分是文化素质不高的人群,在市民政部门建立的低保人员对象档案资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援助对象档案。凡是登记在册的援助对象申请法律援助,无需办理经济状况等资料证明,直接凭身份证即可申请,极大地方便了援助对象。
(三)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一是完善法律援助中心内部管理机制。制定了《关于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暂行规定》、《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援助站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并对法律援助须知事项、申请书等作了统一规定。二是加强援助案件办案质量监督机制。每年组织人员对援助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责任心、遵纪守法等方面情况,促使办案人员对办案质量引起高度重视,增强其办案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并建立投诉监督制度,形成“有诉必办、违者必究”的投诉机制,全面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胜诉率。
(四)援助形式日渐多样。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形式是案件办理和法律咨询。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丰富援助形式,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调解组织健全的资源优势,本着“经济、快捷、高效”的原则,对已立案受理的援助案件进行分类,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安排到有关调解组织先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再安排律师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调解成功率和调解效果较好,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受到广大援助对象的好评。
(五)资源整合取得成效。一是市法律援助中心、法院、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民政局6家单位就如何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妇女、老年人、困难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问题,形成共识,并联合发文,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法院确立了法律援助案件执行联系制度,促进法律援助案件更好执行。三是提前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援助案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存在问题
(一)专项经费仍不足,职责履行不全。因受经费限制,市法律援助中心主要受案范围仅限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定辩护和为经济困难群众的民事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规定的经济困难的成年人犯罪和劳动仲裁代理的法定法律援助项目均未开展,未能依法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其中,外地未成年人犯罪、劳动仲裁案件两项援助案件每年在1300件左右。经费不足问题已比较突出。
(二)联动机制不成熟,维权效率不高。当前,法律援助联动机制虽已建立,但尚不成熟,运行也不顺利,影响了维权的效率。主要表现在协调不够,一是未形成定期联系会议制度,部门的联动仅靠热心单位的自觉主动,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法律援助与社保、妇联的案件移交缺乏合作,在实际操作中不够规范。三是部门联动维权次数较少,每年仅1到2次。
(三)协调机制有缺陷,办案难度增加。在法律援助实践过程中,有关部门不按法律援助条例执行,自筑“篱笆”、自搞一套,增加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难度和成本,问题较为突出。如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需要到工商、国土、房管、档案等部门查阅调取相关资料、到鉴定机关申请相关鉴定时,均需交纳查证费、查档费、鉴定费等费用,明显不符合“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中查阅档案资料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应当予以减免”的法律规定。此类问题的协调仅靠单个司法部门难以奏效,应由市政府牵头协调,贯彻好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
三、意见与建议
(一)加强援助能力建设,全面开展法定援助业务。一要扩大援助范围。民事案件的援助不仅关系到对弱者诉讼权利的保护,更关系到社会稳定的维护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对确因经济困难而无法行使诉权的当事人,应当在符合条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内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应该受理的尽可能给予受理。二要加强案前调解。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案前调解是工作中的一个亮点,其经济、快捷、高效的特点较为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应该加大该项工作的力度,并形成一项工作制度,促进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三要提高援助质量。要加强援助中心建设,特别是办案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办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训,进一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加大案件监督力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二)加强联动机制建设,切实提高依法维权效率。要进一步完善已经建立的法律援助联动机制建设。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履行各自义务,各尽所能,并加强联系沟通,强化协调。形成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援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动机制顺利运行。要加强法律援助与社保、妇联的案件移交合作,并加以规范。适时开展部门联动维权,以提高维权行动的效率。
(三)加强协调机制建设,促进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市法院要加大对法律援助案件工作的支持力度。尽快缩短援助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的时间,依法运用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援助案件的执行率,确保援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给付劳动报酬和医疗费的援助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快判、快执,并结合案情,能运用简易程序的尽可能运用简易程序,该采用先予执行手段的果断予以先予执行,从各个环节实实在在地体现对弱者权益的保护。市政府要对有关部门不执行法律援助条例、“自筑篱笆”的行为进行规范与纠正,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更好开展。如工商、国土、房管、档案等部门,在法律援助办案人员查阅调取有关资料档案时违规收费等,市政府要尽快予以纠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