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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
发布时间:2007-11-14     阅读次数: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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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情况的视察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情况视察组
(2007年11月14日)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了推进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视察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盛志荣的带领下,于2007年7月31至8月6日,分别对市法院及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环保局、计生局、国税局、工商局等25个单位进行了视察。视察组听取了上述单位关于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开展了座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从视察情况来看,市法院十分重视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主要表现在:一是执行力量不断加强。负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案件人员从2004年的2人增加至4人,另外有15人参与计生案件的执行工作。二是执行力度日益加大。经常性组织计生、环保案件的集中执行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三是执行环境日趋改善。行政执法部门协助执行意识有所增强,协调配合工作得到加强,执行合力逐步形成。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水平逐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不断改进自身执法工作,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执法效果,从源头上控制向法院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数量。 

           二、存在问题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几年,法院受理的非诉行政案件大幅度增多,年平均在1000件左右,并且案件类型趋向复杂化,执行难度不断加大。尽管法院十分重视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不断充实执行力量,执行人员有所增加,但人均案件数在200件以上,办案人员不堪重负,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力度和效果。

      (二)实际执行率仍然较低。行政执法部门申请法院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基本上是经过多方工作仍难以执行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以后,虽然从执行程序上看,大部分案件能在法定期限内执结,但从执行效果上看,执结案件中以程序终结的居多,实际执行率仍然较低。其中,也有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不够和法院自身执行力度不大等原因导致执行不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也造成了不良影响。

      (三)执行不到位问题依然存在。一是对加处罚款没予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在实际执行中,加处罚款没有得到执行。二是取缔责令停产停业类案件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卫生部门申请的案件中,作出依法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的处罚,在实际执行中仅执行罚款,对非法经营的场所取缔往往没能有效执行。三是法院封条被非法撕毁后无后续管理措施。环保局申请责令停止生产的案件中,对污染单位或在生产设备上贴封条,但封条被撕后缺乏有效的后续措施。对应当依法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也不曾依法采取有关处罚措施。对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当事人尚无一例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的严肃性遭到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受到挑战。

      (四)协调机制建设有待加强。一是法院与政府间的执行协调机制亟待建立。在实际执行中,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很重要,只要协调配合的好,执行效果就相对比较明显。如计生案件的执行,有关部门和乡镇均给予积极配合,其实际执行情况较为理想;环保部门与法院执行局沟通顺畅,协作的好,环保案件的执行效果相对就好。但目前,由于法院和市政府协同配合的协调机制尚未真正建立,法院执行非诉行政案件工作中难以及时、有效地获得强有力的协助,执行难问题突出;甚至有部分案件协调配合不够,直接导致案件执行不了。二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有待加强。为了非诉行政案件能申请法院执行,环保、文化等部门在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相关部门却拒绝配合,致使部门行政执行案件因无法提供基础材料而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环保前置在工商及有关部门的审批中没有得到切实执行,导致部门人为制造行政违法案件的发生。土地案件中,市政府对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接管权作出规定,城区范围归房管部门管理,其余归乡镇政府代管。但至今,只有个别乡镇政府行使代管职责,其余乡镇以无此法定职能为由,拒不接手管理。反应出执法中行政部门存在互不配合的情况,政府协调尚未到位。

      (五)行政手段运用不够充分。近年来,非诉行政案件逐年增多,固然有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等方面的原因,但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权行使不够充分,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非诉行政案件的增多,加大了法院的执行压力。如土地、环保、规划案件中,法律赋予有关部门对现行违法、违章部分的处置权和临时性的强制措施。若土地、规划部门对及时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发出停建通知书,对其继续实施的土地违章和建筑物违章就可以自行依法组织拆除。但相当部分违法违章及时发现后,未能依法自行组织拆除,而申请法院执行。个别部门虽有自行执行行政案件的权利,但为了省时、省力,也以法律规定的选择性为由,而申请法院执行,致使法院的非诉行政案件数量骤增。

         三、意见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执行氛围。市政府、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想方设法提高包括被执行当事人在内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以达到宣传、教育、警示的目的。

      (二)用足法律手段,减少申请执行的案件数量。有关行政部门要用充分行使行政权,足用活法律赋予的临时性行政措施,对现行违法、违章的制止要及时,监管要到位,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尽量减少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的数量。同时,法律赋予行政机关一定执行权力的行政执行案件,行政机关要尽最大努力自行组织执行,减轻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也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破解一些执行大难题、大案件。市政府及其下设法制部门应该切实加大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协调,督促行政执行案件切实得到执行。近期,应当梳理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责令有关部门予以纠正落实。如执行案的妨碍行使调查权问题,环保前置未得到落实问题,以及土地没收案的建筑物应归法定部门管理等。

      (三)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行工作合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工作,特别是计生、土地、规划、环保类案件,仅靠法院的执行力量很难得到执行。近期,市政府和市法院要尽快建立、完善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对一些需申请法院执行,但执行标的内容具有特殊性的案件,行政机关务必积极给予配合,不能以执行主体是法院而一“申”了之,而应当积极提出相关方案,在人力、财务、物力上给予全力支持;对一些重大行政执行案件,宜由法院办理有关执行程序手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多方力量,通力合作,予以执行;对一些依法应当受理但确实难以执行的行政案件,法院也不应以难以执行为由拒绝受理,而应先受理,然后可视情以程序性终结结案,为下一步的执行工作留有空间。法院在执行行政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以发送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四)强化工作措施,提高法院的执行力。一是法院要加强对部门类案的研究,提高执行能力。如对依法取缔、停产停业类案件的执行,应以现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使其停止经营和生产为止。对于依法加处罚款,也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二是要加大执行力度。法院各有关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依法的前提下,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对依法应当协助执行而拒不协助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对拒不执行并且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威严。三是要提高实际执行率。切实强化工作措施,解决程序性结案居多、实际执结率低的问题。四是要积极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多方支持,共同破解执行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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