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度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组,于今年6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执法检查活动,检查组听取了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镇(街)政法副书记、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禁毒社工、社区及村居禁毒工作人员等方面座谈会,听取对我市禁毒工作的意见建议,实地视察市戒毒所、市禁毒教育基地,查阅有关资料、台账,并征询了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禁毒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落实,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近年来,我市新增吸毒人员年均增幅低于全省平均增幅,且实有吸毒人数逐年减少。
(一)禁毒工作体系逐步完善。市政府高度重视禁毒工作,先后出台《瑞安市镇(街道)禁毒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等工作制度,完善市、镇(街)、村居三级禁毒工作责任制。逐步强化禁毒工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禁毒办专职人员编制从7名增至11名,全市禁毒专职社工达86人。不断加大禁毒经费投入,并确保专款专用。积极探索建立集“道德教育、心理治疗、职业培训、就业安置”为一体的综合戒毒帮教工作模式。
(二)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持续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近三年来共计破获各类涉毒案件5674起,其中毒品刑事案件996起,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311名,查获吸毒人员4678人,缴获各类毒品27千克。没有发生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没有出现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被盗、丢失等情况。强化娱乐和经营服务场所的管理整治力度,2010年以来,已责令限期整改娱乐场所20家,行政罚款15家,停业整顿6家,依法取缔3家。
(三)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借助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平台,持续开展“禁毒进万家”等宣传活动,保持禁毒宣传常态化。强化对学生、易涉毒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力度,推行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禁毒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积极开展学校禁毒“星级化”管理,目前全市各中小学都已经达到“三星级”,实现了禁毒教育进课堂率达到100%。
(四)积极推进戒毒康复工作。不断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积极开展在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技能培训考核。逐步建立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制,制定出台了《瑞安市镇(街道)禁毒办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戒毒管理服务小区,实施吸毒人员出所衔接制度,切实减少脱失人员。持续加大美沙酮维持治疗的推广力度,稳定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人数为365名,维持率达70.2%。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尽管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贯彻落实禁毒法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我市禁毒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禁毒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一)毒情形势依然严峻。一是涉毒基数量大面广。截止今年6月底,我市登记在册的本地籍吸毒人员6199名,居全省第三,且每年新增吸毒人员300人左右;此外,还有大量隐性吸毒人员未被掌握。二是复吸人数逐年增长。近年来我市实有吸毒人数有所减少,但复吸人数却连续增长,2011年至2013年分别为437、513、599人。三是毒品犯罪仍呈高发态势。2011年我市查获毒品犯罪案件309起,缴获毒品3.1千克,2012年查获毒品犯罪案件276起,缴获毒品4.5千克,2013年查获毒品犯罪案件310起,缴获毒品16.8千克。但由于现行考核方法不够科学,禁毒工作指标按时间段下达,引发人为调控办案数量情况(指标未完成时加大缉毒力度,指标完成后控制办案数量)。四是毒品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参与毒品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多。
(二)禁毒机制体制有待完善。一是市禁毒委职能虚化。按照禁毒法的规定,禁毒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禁毒工作,但从检查情况看,虽然市禁毒委每年都与成员单位签订禁毒责任书,但实际督促意识不强,工作流于形式。在省禁毒条例修改三年后,才调整我市禁毒委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二是禁毒委成员单位履职意识不强。部分禁毒委成员单位对禁毒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主动性不强,个别禁毒委成员单位甚至根本不了解本单位的禁毒工作职责。三是镇街禁毒工作弱化。个别镇街领导对禁毒工作重视不够,禁毒办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不深入,驻村干部参与禁毒工作有名无实。四是经费保障有待加强。2014年我市禁毒经费439.2万元,其中禁毒社工工资就占一半以上,实际用于缉毒打击、预防宣传、社区帮教等禁毒工作的经费不足。五是禁毒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及实效性不够,过多采用标语式、口号式的宣传方式,未能充分结合不同群体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三)基层基础仍较薄弱。一是社工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因经费不足等原因,镇街禁毒社工未按规定配备到位,而部分镇街的禁毒社工又被“挪作他用”。同时,由于社工工资及福利待遇较差,导致禁毒社工队伍的稳定性不足,流动性过大。二是禁毒培训还需加强。从执法检查情况看,禁毒社工及有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不足,部分社工对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认识不足,工作责任感不强。三是部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化建设不到位。虽然各镇街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区帮教对象都建立了管理台账,但仍存在脱管情况。四是吸毒人员就业安置不理想。由于现阶段对接收戒毒人员的企业没有特别理想的优惠政策,加上企业对吸毒人员存在恐惧等心理,怕给生产管理带来困难,影响其他员工的生产工作,导致吸毒人员就业安置困难。
(四)戒毒工作仍需规范。从执法检查情况看,我市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较为规范,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仍存在一定不足。一是部分镇街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部分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脱离监管,且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个别镇街甚至存在伪造帮教台账及尿检结果的情况。二是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等情形惩戒不严。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行为,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对病残等高危吸毒人员监管办法不多。近三年来我市共有49名吸毒人员因病残无法收监,由于没有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致使部分高危吸毒人员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四是对戒毒人员的关怀和帮扶还需加强。戒毒治疗项目尚未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参加美沙酮维持治疗仍需支付每次10元的治疗费,影响了美沙酮维持治疗率。五是对戒断人员的权益保护不够。一些戒断3年未复吸,戒断证明办理不及时,个别甚至超过半年时间仍未办理。此外,虽然戒毒条例第七条规定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监控,但据调查反映,戒断3年未复吸人员相关信息仍被实行动态监控,给当事人正常生活社交造成一定影响。
三、意见建议
禁毒工作是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保障,加大宣传引导,严厉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的社会危害。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落实各项禁毒工作职责。禁毒工作是政府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市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禁毒委的职能作用,积极督促、协调、指导镇街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全市禁毒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禁毒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职,各尽其责、各负其责,又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并严格执行年度书面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提高镇街禁毒工作考核权重,推进镇街禁毒办规范化建设,督促镇街切实做好禁毒工作。积极推进禁毒社工队伍建设,强化禁毒社工的学习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要素保障,强化美沙酮维持治疗的财政支持力度,并依法将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范围。
(二)深化宣传教育,营造全民禁毒防毒良好氛围。要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进一步加大禁毒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确保禁毒宣传工作的常态化。积极推进禁毒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活动,拓展宣传平台阵地,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要结合青少年群体、易感群体、吸毒人群的特点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要进一步创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形式,结合典型的案例、事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禁毒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要加强禁毒志愿者、义工队伍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禁毒公益事业,营造全民禁毒防毒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堵源截流,进一步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一是加强源头管控。各职能部门要协作配合,深入开展常态化的毒情排查工作,切实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监管查处力度,深入推进禁毒铲毒工作。二是进一步强化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在坚持有效打击送毒、贩毒马仔的同时,要认真研究、全面部署,力争摧毁毒品供应网络。公检法部门要加强配合,统一取证标准,切实做好毒品违法犯罪的查处工作。三是要加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问题的整治工作。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清查整治工作,严厉整治公共娱乐服务场所涉毒行为;加强对毒品犯罪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的整治力度,继续加大对出租房、农家乐、野外偏僻地带群体性涉毒案件的发现和查处力度。加强“毒驾”治理力度,切实做好吸毒人员驾驶证依法注销工作。
(四)创新管理手段,进一步规范戒毒康复管理工作。一要严格做好吸毒人员收戒工作。要进一步做好严重病残吸毒人员的收戒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收戒、应收尽收,防止严重病残吸毒人员因无法收监而肆意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要认真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社区戒毒、康复的定期报到、见面帮教、尿检及请假制度,切实减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脱失率;切实加大对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戒毒、康复制度有效落实。三要创新帮教安置工作。积极探索新型社区戒毒工作模式,加强吸毒人员技能培训、心理辅导,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进一步完善就业安置政策,落实就业安置点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