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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检察院部分检察官履职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6-06-08     阅读次数:23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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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推动我市检察官队伍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在去年法官履职评议工作的基础上,决定于今年对市人民检察院部分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2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检察官履职评议动员会,对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同时,通过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谢华周、林志秋、郑玲玲、赵丹等4名检察官为本次评议对象。
  3月份以来,检察官履职评议工作组在市人大常委会薛尧弟副主任的带领下,严格按照《瑞安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检察院部分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的实施方案》要求,积极围绕检察官职业特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全面地了解被评议对象2014年以来政治业务素质、依法履职、自觉接受监督、勤政廉洁等方面情况。一是开展案卷评查。共抽查被评议对象经办的案件63件,并召开案件评查询问会,就其中31件重点案件相关问题听取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及被评议对象的解释和说明。二是旁听案件庭审。了解被评议对象出庭支持公诉情况。三是进行谈话活动。认真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班子成员、被评议对象科室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与被评议对象面对面交谈,直接听取本人自我评价,并认真审阅被评议对象撰写的履职报告。四是开展民主测评。组织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对被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五是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市人大网站发布公告、设立监督电话和信箱等方式征求社会各界对被评议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向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信访局以及全市律师事务所等发送征求意见函,征集对被评议对象以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评议对象居住的小区、社区、街道了解其八小时外的生活情况。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谢华周同志的履职情况
  谢华周,男,1983年5月出生,瑞安陶山人,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2005年10月进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官。
  一、总体评价
  (一)注重学习,业务能力较强。该同志能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认真钻研法律法规和检察业务知识,并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先后经历公诉、侦监等岗位锻炼,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二)勤勉尽职,工作业绩较好。该同志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过去两年共计办理审查逮捕案件482件,并积极带头承办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中严把证据关、法律关,注重办案效果。积极发挥侦查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规范侦查行为,2014年度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三)讲究方法,创新意识较强。针对审查逮捕案件办案期限短、办案压力大的问题,积极采取繁简分流、简化审结报告等方式,不断提升办案效率。针对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且索赔金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轻伤害案件,综合案件情节,探索由嫌疑人交纳赔偿保证金后予以有罪不捕。
  (四)廉洁自律,职业道德较好。能以检察官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能坚持不枉不纵、秉公办案。同事关系融洽,做人低调。无个人生活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不良反映,各方面评价较好。
  二、不足之处
  (一)总结提升能力有待提高。对于日常办案的经验做法和心得体会,未能及时进行梳理总结,形成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调研文章。
  (二)沟通协调能力有待加强。由于自身性格较为内向,不善于表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业务水平的发挥和沟通协调工作。
  三、意见建议
  (一)要认真总结,进一步提高理论研究水平。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在认真学习理论知识、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对办案中遇到、发现的问题和心得体会要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分析,提炼办案经验,力争形成高质量的理论研究文章。
  (二)要勇于实践,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能力。日常工作中要加强沟通交流,不断提升表达能力,力争成为一名能力更加全面的检察官。
  (三)要积极探索,进一步发挥侦查监督职能。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立案难等问题,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方法和监督机制,切实提升监督实效。进一步强化存疑不捕案件的后续跟踪问题,防止案件脱失。
 
林志秋同志的履职情况
  林志秋,男,1966年9月出生,瑞安汀田人,汉族,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7年9月进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一、总体评价
  (一)学用结合,提升检察能力。该同志注重政治理论、检察业务、法律知识学习,能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先后发表了《陈纪国、周丽娜、章光亲等人非法行医案分析》等理论文章。
  (二)爱岗敬业,认真履行职责。该同志长期从事审查起诉工作,业务熟悉,办案经验丰富,出庭支持公诉水平高,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作为一名老同志,始终坚持在办案一线,并带头承办疑难复杂的公诉案件,多次承办上级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取得良好成效。
  (三)办案规范,乐于教传帮带。认真遵守公诉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案程序较为规范;关心年轻同事的成长,积极发挥自身办案经验丰富的优势,做好“传、帮、带”工作。没有廉洁自律方面的不良反映。
  二、不足之处
  (一)沟通方式有待改进。日常和同事的沟通交流中,有时不大注意沟通交流的方式方法,容易引起他人误解。
  (二)创新意识有待增强。注重个案审查办理,但对如何化解办案压力、提升办案效率等方面思考不多,创新不够。
  三、意见建议
  (一)要进一步改进沟通交流的方式方法。主动增进与领导、同事间的沟通交流,在体现自己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的同时,虚心对待他人批评和建议,积极学习借鉴他人的工作经验。
  (二)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创新意识。要从全局的角度看待工作,在保持个人办案风格的同时,克服个人本位主义。要充分发挥办案经验丰富的优势,积极创新公诉工作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办案质效。
 
郑玲玲同志的履职情况
  郑玲玲,女,1982年6月出生,温州瓯海人,汉族,本科学历,2008年10月进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
  一、总体评价
  (一)刻苦钻研,业务能力较强。工作中善于向经验丰富的老同事学习,肯吃苦爱钻研。注重对案件疑点难点的分析,善于梳理案件背后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撰写的法律文书条理清晰,出庭应诉沉着冷静,具有较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履职,自我定位准确。能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积极履行检察工作职责,在控申、公诉等岗位上,均能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能较好的找准自己的定位,充分发挥业务骨干的作用,协助科长做好科室管理工作。
  (三)廉洁自律,职业道德较好。能遵守检察官职业道德准则,坚持依法公正办案。工作中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敢于担当,善于接受批评。没有廉洁自律方面的不良反映。
  二、不足之处
  (一)工作不够规范细致。未能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有效的繁简分流,一些简单案件被不合理的延长审查期限。个别案件法律文书存在文字差错和材料未按照规定归档入卷的问题。
  (二)司法理念不够全面。有时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过于片面,社会工作经验不足,对一些阶段性高发和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办案的社会效果考量不够。
  三、意见建议
  (一)要积极创新,提升办案效率。要积极探索审查起诉工作新的方式方法,力争通过繁简分流等方式,统筹安排,切实提升办案效率,避免简单案件不合理的延长审查期限。
  (二)要严谨细致,规范办案行为。切实做好法律文书的审核把关,避免出现文字差错等低级错误;切实规范案卷归档工作,防止材料遗漏。
  (三)要结合实际,转变司法理念。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从我市社会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各类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法治秩序和社会诚信体系、司法权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予以严厉打击。
 
赵丹同志的履职情况
  赵丹,女,1984年10月出生,瑞安东山人,汉族,大学本科,预备党员,2006年10月进入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现任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检察官。
  一、总体评价
  (一)勤学善思,理论水平较高。该同志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善于思考总结,学以致用,积极参与单位《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先后荣获温州市十佳检察应用理论研究检察官等荣誉称号。
  (二)积极履职,工作认真细致。先后在办公室、公诉科、未检科工作,工作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公诉业务能力全面,考虑问题周到细致,善于化解矛盾。出庭支持公诉规范得体,未成年犯罪庭审教育能充分发挥女性细心、耐心、爱心的特长,取得较好成效。
  (三)低调谦逊,恪守职业准则。能遵守检察官道德规范,为人低调、谦逊,同事关系融洽。没有廉洁自律方面的不良反映。
  二、不足之处
  (一)作为年轻检察官,社会生活经验稍显不足,有时只关注法律条文的机械运用,对案件的社会背景和办案的社会效果考量不够。
  (二)作为案件经办人,在依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帮扶、挽救工作的同时,对附条件不诉案件当事人后续帮教工作跟踪力度不够,有时流于形式。另外,办案指导性和示范性不够,率先垂范的作用还要进一步发挥。
  三、意见建议
  (一)要转变司法理念。结合阶段性犯罪特点,充分认识特定类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注重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避免机械办案。
  (二)要深化服务意识。深入研究未成年犯罪的原因、特点和防范措施,提高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效;进一步规范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后帮教工作的后续跟踪评估,切实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实效。
  (三)要发挥引领作用。充分发挥业务骨干的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做好对年轻干警的 “传、帮、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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