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

  • 理论前沿
栏目信息搜索

• 理论前沿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理论前沿 > 正文
论严格执法
发布时间:2007-09-06     阅读次数:1987    
0
  

论 严  格  执  法

瑞安市公安局法制科   叶挺展
 
       1995年10月15日江泽民同志亲笔为济南交警题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树立了旗帜,指明了方向。1997年11月26日,国务院充分肯定了济南交警的成绩,命名它为“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交警支队”。济南交警成为包括公安在内的行政机关的学习榜样,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思想,并将其贯穿于执法的各个环节,执法状况明显改观,严格执法深得民心。
       然而,对严格执法的内涵,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未能很好地理会它的目的和宗旨,甚至,一些人狭隘地认为它是政治口号。因此,很有必要对“严格执法”的话题作一番探讨,本文试图以法理学角度简要阐述什么是严格执法、为什么要严格执法以及怎样才能做到严格执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明辩事理的作用。

一、何为严格执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中心任务转移到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法制建设空前重视,各部门法日臻完善,事关民权、民生、规范执法的行政部门法不断颁布,随着“三个代表”和“执法为民”等重要思想的确立,以人为本,保障人权,保护人身权和财产权,规范执法行为成为历史的主流,给“严格执法”注入了全新的内涵。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把人权的概念写入宪法,突出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丰富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因而给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负责,受人民监督。可见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源自人民,人民通过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行政权。
       有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统称为行政主体,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权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并且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严格进行,越权、滥用职权和不作为都是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的表现,严格执法才是正确履行职责的表现,是执法的最基本的要求。严格执法与行政职权紧密联系,休戚相关的,没有职权就谈不上严格执法,行使职权就得严格执法,没有回旋的余地。
       行政执法中的依据不仅仅指法律,严格执法中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比如行政法规,只能为执行法律的需要而制定,以及根据宪法、立法法明确规定的行政立法权限制定行政事务内的法规,并且制定的程序和内容必须合法。同样,地方法规和规章也只能依法制定。行政主体不能擅自出台不合法的规定,并依此进行执法,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规定必须予以清理、废止。严格执法所执的“法”必须合法有效,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果是无权力制定的机关出台,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必然无效,行政机关即使严格的依这样的“法”所行使的职权,均不是现代法治社会意义上的“严格执法”。
       根据以上粗浅的分析可见,现代意义的“严格执法”指的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恪守职责,严格遵守合法有效的依据,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二、为何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是公务人员应尽的义务。如上所述,执法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神圣的职责,行政职责既是权力又是义务。行使的职权严格限于授权的范围之内,即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严格执法就是严格执行授权的法律,同时不得放弃职权。根据《公务员暂行条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是公务员的义务,从被录用之日起就必须做到。这是公务人员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不能有权不用,也不能无权用权,更不能用权滥用,必须严格依法。不严格执法,行政行为就有可能被撤销或被确认为违法,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并且将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因此,严格执法事关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本身。
       严格执法是保护人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执法权,执法当然是为了人民。毛泽东同志在天安门城楼上呼出了“人民万岁”,邓小平同志逊称自己是“人民的儿子”,足见“人民”二字的份量。毫无疑问,严格执法是为了人民的,其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在日益重视人权的今天,“三个代表”和“执法为民”等重要思想牢固树立与执法人员的心中,宪法有明确了三个代表的重要地位,显而易见,严格执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严格执法也是为了国家社会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我国既定的方针政策。执法任务随着国家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的改变有所调整。现阶段,我国的中心任务转移到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据此,各行政机关纷纷明确了自己的执法重点。例如,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把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机制,为经济建设服务作为公安工作的奋斗目标。即使在法律极不完善的建国时期,公务人员仍然是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职务,为巩固政权,稳定社会治安,恢复经济而尽职尽责,因而,为经济建设而执法是执法机关的重要任务之一。

三、何能严格执法


        深刻理会严格执法的内涵和目的,是正确做到严格执法的前提条件之一,此外,为人处事的世界观,执法人员的素质,工作态度和管理制度等,都可能成为影响严格执法的因素。
依据行政权来自人民的观点,执法时必须以人为本,突出保护人权的地位。一些执法人员以为执法就是管人,为了树立自己的威严形象,话语粗暴,对违法人员或嫌疑人,厉声呵斥,甚至有的还打骂,企图使其就范,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不法行为,以此理解为严格执法,是大错特错的。还有的执法人员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工作态度,对外地人、穷人或弱势群体粗暴鲁莽,对本地人、富人或有权势的人点头哈腰,唯唯诺诺,以这样的世界观,公正的天平倾斜后就谈不上严格执法。一些行政机关已充分地认识到了人权的重要地位,例如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中,明确"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确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使工作走向正轨,推向前进。
       对严格执法的“严格”要有正确的理解。严格不等于从重,严格执法不等于粗暴执法。一些执法人员,空有满腔的热情,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理解为从重打击违法犯罪,以为从重就是从严。《行政处罚法》规定,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受胁迫而违法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要根据实际情况,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绝对不能从重处罚。行政原则之一是公正,不能歧轻或歧重,不能显失公正。合法合理也是行政原则,行政机关虽然有自由裁量权,但只能在法律框定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不能不考虑违法情节、后果和悔改等情况统统从重。一昧以从重代替从严是错误的,不该从重的却予以从重处理,实际上,执法的本身就是违法的,是违法执法。
       严格执法不仅严格依据实体法,而且还要严格依据程序执法。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还存在于一些人的头脑中,他们认为严格执法就是执行实体法,忽视了依程序执法,认为最终结果是正确的即是合法。实际上,一个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包括主体有权,程序合法,依据准确,处理适当,这四要素缺一不可。程序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就不能称得上合法行为,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就谈不上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还要求执法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素质。时代在变,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在加强,公众对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行得通的习惯、经验,时过境迁,有可能被法律所禁止或改变。另外,法律法规在不断地颁布,依据被修正了的或被废止的法律执法,必然导致行政行为的无效。况且,作为国家公务人员,应当比普通的群众更熟悉法律,为此,必须努力学习法律法规,树立依法执法,才能做到严格执法。现在,许多行政机关纷纷开辟了网上学校,激发 学法用法的热情,加强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力度,促进依法严格执行,并取得可喜的成效。
       政治思想素质也很重要,提高素质,除了学习法律以外,还需要执法人员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改变工作作风,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思想,杜绝冷、横、硬、推、卡、拉、拿等现象。办事拖拉,漠视民众的执法行为,不可能达到严格执法。提高思想素质,除了加强教育,健全队伍管理体制和方法也很重要,某些机关片面地从重从严处理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忽视了关心爱护执法人员。切实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物质和政治待遇,激发工作热情的政工理念必需树立。严格执法是由执法人员去完成的,执法要以人为本,思想教育也要以人为本。另外,还要完善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度,用制度保障每个执法人员坚守岗位,不滥用职权,不越权和玩忽职守。
       严格执法不是一句口号,要真抓实干,踏踏实实地去执法。执法有时会受到工作态度和管理制度的影响,变成急功近利型的执法。不可否认,有的行政机关热衷于“政绩工程”,搞“成绩秀”。表现之一是开展各类名目的专项行动。因为行动比较容易出成绩,行动之后汇总的数据很惹人喜欢。比如,短时间内查禁了几起违法行为,抓获几个违法人员,挽回多少的损失,这样的数据会博取上级的欢颜,也能引起媒体的关注,获取公众的赞赏。但有人会问,如果平时持之以恒地进行日常管理,在管理中及时发现违法并予以查处,会有如此轰动的成绩吗?平时不去管理和查处,实际上就是玩忽职守,根本称不上是严格执法。而追求突出成绩的作秀方法,必将导致平时不去执法,等行动时才去管本该早已解决的问题,最终造成恶性循环。
       “政绩工程”还表现在下达不切实际的指标。指标完成不了的取消评先资格,超额的予以奖励,必然造成执法人员为了完成指标,不得不偏离了严格执法的轨道。比如把罚没款额作指标,那么该予以拘留的就可能被罚款;如果把拘留人数作为指标,将导致显失公正地把不该拘留的人拘留。指标虽然能激发积极性,但这无形的指挥棒令人顾此失彼,注重指标,忽视了没指标的其他工作。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异化成为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指标,如果以指标为驱动执法的动力,没有树立严格执法思想的话,一旦指标取消后,又将演化成了不作为,不去履行应尽的职责,走向另一个极端。
       总之,要关心爱护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和学习,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加大执法指导和监督力度 ,真抓实干、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才能真正做到法治意义上的严格执法。

瑞安人大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瑞安人大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60259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