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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大是否可以受邀参加对下级人大的考核
发布时间:2007-06-29     阅读次数: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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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大是否可以受邀参加对下级人大的考核

冯国海


 

       政绩考核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被领导机关实行的一种目标责任管理机制,但现在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也采用了这一做法,每逢年终,便对下级人大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比、考核。那么,上级人大能否对下级人大进行考核呢?

  要说明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上下级人大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理解其中关系,就可以比较辩证回答这个问题。关于上下级人大之间的关系,比较权威的说法是,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是日常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与法律上的监督关系。

  从日常工作上的指导关系来说,指导是一种比较松散不带有强制力的行为,下级人大可以听从也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采用其他方法。这种指导关系定位,已经告诉人们上级人大不能对下级人大实行考核。考核是上级领导机关对下级被领导机关实行的一种目标责任管理机制,是对下级机关工作检验,是单一指向性行为,带有明显奖惩意味。

  从法律上的监督关系来说,大体包含两种,一种是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的监督,一种是下级人大对自己所选出的上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上级人大可以对下级人大提出与法律有关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作出与法律有关的决定(比如撤销下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下级人大必须执行。从这种层面上说,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与单纯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不同。但法律监督关系毕竟不同于行政隶属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而这种关系定位,也告诉人们上级人大不能对下级人大实行考核。

  那么,该由谁来对人大进行考核呢?人大必须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从这层关系来说,人大必须接受党委部门的考核,不过这种考核也有一定局限性,有许多值得改进地方。不能拿考核党群或政府部门的那套方法来考核人大工作,人大工作具有很强的程序性、法律性,与其他部门有很大不同,因而,笔者以为除了对共性部分的考核外,也要突出对人大个性部分的考核,对此党委部门显然要外行一些,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党委部门可以主动向上级人大征询对下级人大意见,并以此为重要参考依据,甚至可以邀请上级人大派人参加考核组,也许这样考核结果更加贴近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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