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人大代表实行竞选 |
郭文正(河南 西峡) |
人大代表实行竞选,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够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民主选举的政治热情,更重要的是有利于选出高素质的人大代表。因此,应该提倡。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差额本身就存在着竞争。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代表候选人的预选和代表由候选人差额选举产生,这本身就是一种竞选。
二、从工作性质来看,代表作为一种工作职务,应该允许竞争上岗。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不仅是一个光荣称号,而且是一个重要的工作职务。应该优胜劣汰,竞选产生,竞争上岗。
三、从密切与选民的关系看,实行竞选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坚持代表由竞选产生,就会使代表和代表候选人注意随时走访选民或代表,收集、反映社情民意,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保证其当选或在新一轮选举中获胜,否则他们就会在选举中落选。
四、从加强监督角度来看,实行竞选有利于选民对代表监督。选举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通过竞选,可以使代表尽可能地胜任代表职务,也便于选举单位和选民对代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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