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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
发布时间:2009-09-07     阅读次数: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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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探索 
 
        现阶段,国家权力的分工和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已逐步形成,并显示出巨大的优越性。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这种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备。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制约权力的滥用。二是有些法律虽然有关于监督内容的规定,但又“刚性”不足,难以抵挡滥用权力对法律所造成的破坏。三是维护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力的有关规定,缺乏广泛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持,以至容易被少数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抵消其约束力。四是有的单位和个人将“主人”与“公仆”关系倒置,传统权力观念思想严重,给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带来了不少的阻力。五是有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总怕“越权”缺乏锐意进取精神,以至不少活动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诸如此类问题的存在,使得权力过于集中以及滥用权力现象和以权谋私的问题,均没有从根本上得到监督制约。
 
  搞好乡镇人大监督,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但本人认为,现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更新传统权力观念
 
  我们虽然已经搞了近六十年的社会主义,但由于我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传统权力观念,如“上下观”、“等级观”、“官民观”、当官要替民作主等仍然有一定的市场。受这种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把国家治理的希望寄托在“圣君”、“贤相”的身上,亦寄托在“人治”上,老百姓“盼青天”、“盼清官”的意识相当强烈。正因为如此,尽管宪法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即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行使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但是在实践中,似乎只有执政党及其领导人对行政机关的领导和对行政权力的控制才是实在的,而依法对行政权力实施制约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却表现得极为脆弱和空洞。所以,要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必须更新传统的权力观。
 
  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由君主掌握国家权力,而是由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人民所有制”。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实际上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体现了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性的宪法原则。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即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的观念。要懂得“我们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而我们自己则是人民的勤务员,如果受权于人民而不对人民负责,那就颠倒了主人与公仆的关系,丧失了人民公仆的资格,人民就有权力收回授予他们的权力。”要广泛听取以劳动者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的意见和呼声,使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建立在广泛而浓厚的人民群众的基础之上。
 
  可以断言,当广大人民群众不再去寻找“救世主”、“青天大老爷”,而是弄清“主”、“仆”关系,懂得自己才是“主”、“仆”关系,懂得自己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国家的行政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时候,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便奠定了最为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提供了最为有利的条件。
 
    (二)选准监督工作项目
 
  人大监督选准监督工作项目尤为重要,选题好比是抓“牛鼻子”要选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切入点作为重点监督工作的具体抓手,关键是要聚集民生民情,一是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中选题。二是从政府执行法律法规的薄弱环节选题。三是从社情民意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中选题,牢牢锁定民生话题,确实保证监督工作实效。
  
      (三)准确行使监督职权监督工作
 
  在我省的监督条例中,共规定了九项监督内容,八种监督形式和四种监督处理方式,这些规定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可偏废。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监督内容采用相应的监督形式,同时注意综合运用这些形式,要学会从法律、法规中找依据、找方法,找出我们工作中薄弱环节,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开创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四)提高监督工作能力
 
  人大监督要遵循严格依法办事这个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要达到这个要求,我们必须注意把握好三个方面的法律依据:一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不该管的事也不要去越权;二是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办事,不能随心所欲;三是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能个人说了算,只要我们都熟悉、掌握监督的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办事,注意工作方法,就一定会提高关于监督的能力。
  
       (五)注重监督工作实效
 
  监督工作归根结底就是要看监督的实际效果,这是衡量监督工作扎实与否的重要标志,也是监督工作能否深入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我们必须在抓监督落实上下功夫,在监督实效上做文章、抓落实。近年来,如人大主席团一是实行听取半年政府工作情况,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政府办实事情况汇报,每年人大例会代表听取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和财政年终预结算报告;二是实行年度组织代表对政府主要工作情况开展1-2次开展视察检查。三是组织代表扎实开展对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年度工作评议。四是首次将听证方式引入监督工作,如举行饮用水听证会,让企业、人大代表、居民代表在同一平台上对政府搞好饮用水工作提出意见,表达诉求,这些有效的监督形式,促进了政府工作,增强了干部的“公仆”意识,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我们抓监督,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善于寻找监督的突破口。其次,对看准了,有把握的问题,要反复抓,抓反复,下决心一抓到底,抓出成效。要有遇到阻力或出现反复的思想准备,并采用相应的对策,实行跟踪监督,巩固监督成果,使问题得到真正解决。而不能龙头蛇尾,善始而不善终。再次,对重大问题,要领导抓,抓领导。人大主席团领导同志应亲自挂帅,理直气壮地开展监督,督促政府认真落实监督意见。最后,还要注意举一反三,扩大改进监督效果。同时认真总结抓监督落实的经验,不断改进监督工作。只要我们扎扎实实,一抓到底,监督工作必然会产生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
 
   (六)形成监督工作合力
 
  在现阶段的诸多监督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居于最高层次。这是由于人大的监督权力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人大依法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国家权力意志的特点和法律效力,理所当然的最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又会出现抵消有关维护权力机关行使制约权力的规定的约束力这一状况呢?这与我国现行体制中的各种监督职能分多合少、各自为政的状况有很大关系。正因为如此,才难于真正形成法律的、行政的、组织的、舆论的各种监督手段的合力,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国家权力可监督制约的至上性,使得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缺乏广泛而有力的社会力量支持,这就必定难于充分发挥我国监督体制的应有效能。可见,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必须把人大监督同各种其他方面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主导作用,形成监督制约的强大合力。这样,才能使维护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制约权力的有关规定得到广泛社会力量的认可和支持,并使其具有真正的普遍的约束力。
 
  在目前条件下,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社会各界进一步明确权力机关监督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广泛达成人大监督的最高层次性的社会共识,推动支持人大行使监督权力的社会合力的形成。首先,在人大各项监督活动中,应尽量体现联合的精神,善于与其他监督有机结合,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其次,有必要在本地区建立监督部门的沟通、协调制度,经常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共同关心的问题,就人大实施重大监督采取共同行动。第三,必须进一步重视通过广造舆论、扩大人大监督的影响力。要改变目前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报道人大监督工作不够广泛、不够深入的状况,加大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尤其是监督制约权力的宣传报道,扩大人大在代表民意、实施监督方面的影响。
 
   (七)理顺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在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过程中,有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与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力的关系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 “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这就高度地阐明了党实现对国家事务领导的原则和方式。但在具体实践中,党在如何处理好它与国家政权组织的关系,发挥国家形式的作用方面,尚未很好地把既定的原则贯彻于实践。近些年来,一些地方党委强调加强对国家事务,特别是对经济工作的领导,党政不分的权力结构倾向比较突出,以致使许多决策超越或者取代了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职权。这种情况,客观上使权力机关难以确定被监督主体并实施有效的监督。如除中央以外,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首长,基本上都是同级党委的“第二把手”特别是乡镇是实行书记、乡镇长一肩挑,明确一名常务副镇长又定为是同级二把手,而乡镇人大主席都是三把手。应当看到,权力机关在党内决策层的实际地位低于行政机关的现实状况,在我国“实权”大于“法权”的现实背景下,给国家权力机关实施监督所造成的难度是显而易见的。
 
  进一步理顺人大与党委的关系,切实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实施监督制约的作用,一是还应从体制上认真解决好国家权力机关在党内决策的地位问题:另一方面,国家权力机关也应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制约是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赋予的权力,不能因为许多重大问题是党委讨论的,也不能因为行政机关的首长是同级党委的正职,而放弃对应当监督的对象的监督。应当明确,中国共产党“不是向群众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也不是行政组织和生产组织”它是执政党,是人民民主专政体系中的领导核心,它不能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搞包办代替,包揽一切。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机关监督制约的对象只是行政机关,而不是党委。权力机关作出决议、决定,往往只是就行政机关工作作出决议和决定,而不是就党委的工作作出决议和决定。
 
  在建立和完善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的过程中,不理顺权力机关与党委的关系不行,在理顺关系的过程中,不理顺“党管干部”和“人大选举任免干部”的关系也不行。如果只讲“党管干部”,把权力机关当成“表决机器”,那对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有害而无利的,反之,只讲“人大选举干部”,把“党管干部”当成一句空话,那也是违反权力机关工作原则,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总之,建立和完善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社会主义的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和重要标志之一,它应当是以国家政治生活领域里各项制度及其表现形式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我们相信,当行政权力通过健全的监督机制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有效制约之下,并保证其恰当运用的时候,一个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富有效率的现代社会便展现在中国老百姓的面前。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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