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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2-05-19     阅读次数:164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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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1月19日瑞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日瑞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是市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一名。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市委推荐、委员由街道党工委推荐,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市人大常委会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街道办事处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情况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依法督促落到实处;必要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对辖区内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开展学习培训、视察调研、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活动;
  (五)对街道办事处年度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指导代表小组活动,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督促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指导代表联系选民,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八)办理辖区内人大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九)依法督促辖区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治活动;必要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十)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以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讨论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辖区的执行情况,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等问题,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工作建议;
  (二)传达并研究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三)听取街道办事处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驻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和研究街道办事处提请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全年工作安排、阶段性重要活动和组织代表进行走访、调研、视察、工作评议、执法检查等工作方案;
  (五)听取、督促和检查代表建议、意见和人民群众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落实情况;
  (六)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研究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驻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列席。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所需经费,财政应予以保障。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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