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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发布时间:2014-12-04     阅读次数:199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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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已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我国将从主要依靠行政审批管企业,转向更多依靠建立透明诚信的市场秩序规范企业。现解读如下:
 
亮点一:注册登记等信息自产生20工作日内公示
        根据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亮点二:企业应定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根据条例,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等。年度报告需要覆盖的内容还包括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这一类信息是否向社会公示由企业决定。
 
亮点三:企业公示信息将随机摇号抽查
        为了保证企业信息的真实、准确,条例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虚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亮点四:企业未如期公示年度报告或信息不实将入“黑名单”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隐瞒弄虚作假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根据条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亮点五:政府采购将对“黑名单”企业限制或禁入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针对政府部门的履职情况,条例规定,政府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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