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7 阅读次数:242493
(2015年12月18日 瑞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个别副市长,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分别组织。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选举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