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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发布时间:2016-06-07     阅读次数:23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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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公众特别关注的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骗捐者将受到严厉追责
        《慈善法》对个人的诈捐骗捐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慈善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个人可求助但不能公开募捐
        《慈善法》对个人公开募捐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不禁止个人向社会求助。《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是,如何让真正处于困境中的个人获得善款呢?《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三、捐赠信息将全面公开透明
        《慈善法》立足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将慈善的生命力定位于信任,将信任牢牢建立在公开的基石上。《慈善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同时,《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强制摊派募捐将被禁止
        《慈善法》对政府机关的强制摊派募捐做了禁止性规定,进一步说明慈善是权利,而不是义务,具有无偿性。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承诺捐款不兑现将或被起诉
        《慈善法》针对诺而不捐的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在两种情形下慈善组织或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包括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救助自然灾害等公益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当然,《慈善法》在规范诺捐者言行的同时,还做出了例外的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六、受益者隐私受法律保护
        公开捐赠人或受益人的信息,有时会给他们带来精神和心理上的压力。《慈善法》注重保护受益人和捐赠人的个人隐私。第三十一条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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