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瑞安市域总体规划》和《瑞安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决议
(2011年6月8日 瑞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瑞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瑞安市域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的议案》。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推进,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建设现代化大城市和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需要,对市域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优化城乡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力。会议决定原则同意这两个方案。
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对市域总体规划和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进行认真修改、充分完善,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要做好与上级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其他规划的协调和衔接,进一步明晰与沿海产业带、海洋经济发展布局的关系;要注重体现我市地域人文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布局中西部山区工业点;要明确在市域和中心城区加快发展港口、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加快落实规划的政策保障措施,促进我市建设宜居宜创业的现代化大城市战略的深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