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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陈建明等同志辞职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12-03 阅读次数: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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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24日 瑞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和陈建明、蒋良奉、戎小平等三位同志的辞职请求,现决定,接受陈建明同志辞去瑞安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接受蒋良奉同志辞去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接受戎小平同志辞去瑞安市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报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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