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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贸市场农产品食品安全追溯机制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9-06-11     阅读次数:8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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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安市有各类大小农贸市场(包括菜市场)共70多个,近3年来市财政已投入近1亿的资金完成改造提升了30多家,目前主城区的农贸市场基本全面完成改造,软硬件得到全面提升。据了解,瑞安市主城区的蔬菜、水产品、水果等农产品日均销售量达数十吨,批发点主要集中在瑞安市菜篮子批发交易市场、瑞安市农贸城、十八家农贸市场、瑞安市望江菜市场等,而零售点遍布各农贸市场。结合我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和浙江省政务网有关农产品行政处罚公示的情况,当前我市农贸市场农产品的追溯体系还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营户和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能有效落实查验制度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而根据我市农产品的抽检公告和行政处罚公示内容来看,对在我市农贸市场2018年流通环节抽检的单单农产品不合格案件有20多件,其中鲜活水产品中存在检出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氯霉素等成分及兽药残留恩诺沙星超标等情形;蔬菜水果中存在检测出多菌灵、毒死蜱、丙溴磷等农药残留超标等情形。据有关部门了解,其中涉及源头主要为外埠供应单位,农产品“输入型”的风险特征较为突出;绝大部分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经营户,在采购农产品时,未能按照规定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所在农贸市场的开办者也未按照要求查验并留存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二、农产品抽检发现问题,通过当前追溯系统无法追溯到位
  上述农产品不合格案件中,一致特点是经营者无法提供农产品的合格证明,大部分经营者也无法提供购货凭证,另外通过食品追溯系统无法查询相关记录,也因此导致无法快速、有效的追溯不合格农产品问题的源头。
  根据相关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如果没有合格证明的,可以凭借农贸市场的快检室进行快速检测。而大部分经营户认为采购农产品时,不方便查验和索取相关证明材料、购货凭证,直至出现农产品因抽检不合格被处罚时,却叫苦叫冤。
  三、行刑衔接机制需完善,食品安全处罚和震慑作用需加强
  针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市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在发现经营者存在经营添加非食用物质、兽药农药残留超范围、超出一定限量指标的,经营者如未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可以认定为明知,应予以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刑事追诉,如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据了解,上述农产品不合格案移送后,司法部门往往以经营者抽检批次不合格数量较少、情节较轻等理由退回监管部门要求予以行政处罚,未进一步进行源头的追溯。监管部门则依据《食品安全法》,要对经营者处以高达5万、10万以上的罚款。很多经营者认为处罚过重,因而持续听证、复议、诉讼不断。由此导致农产品追溯不及时、不到位、处罚执行难度大、威慑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为切实保障全市人民的“舌尖上的安全”,亟需加强我市农贸市场农产品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为此,建议:
  一、加强对经营户和农贸市场的监管,严把农贸市场准入关。一是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对进场经营户的农产品的合格证明材料的审查,防止不具备合格证明的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并充分发挥农贸市场快检室的功能,对无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入场予以检测。二是推进农贸市场长效管理中建立对食品安全追溯情况的考核内容,对于所在农贸市场其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不到位的,在考核时予以相应扣分。三是组织引导农贸市场经营户与规模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对接,明确相应标准和要求以及双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四是加强对经营户的宣传。要求经营户采购农产品时,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提高经营户的责任意识。
  二、试点对大宗和重点农产品的关口和源头性追溯。一是加强对如瑞安市菜篮子批发交易市场、瑞安市农贸城、十八家农贸市场、瑞安市望江菜市场等主要批发型市场经营户的监管,重点对其经营的农产品进行关口性监管和检测。二是对案件多发的不合格农产品的品种,如具体的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对列入长效管理考核的主城区农贸市场试点农产品全过程追溯链条,并及时公示处置和追溯情况,解决农产品生产经营信息不对称问题,提振公众消费信心。据了解,我市吾悦广场永辉超市中的农产品,可以通过待售农产品上的二维码进行扫描,追溯了解该农产品的检测信息和源头信息。另厦门市正在全力打造农贸市场批发零售一体化追溯试点,已基本实现源头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这些经验都可以借鉴。
  三、加强农产品的行刑衔接、信息披露,并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一是加强相关监管部门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联席会商与协作机制,强化案件线索移交和案件处置效率,对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处置,并及时通报相关处置情况。二是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建立违法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有奖举报机制,对不合格食品在农贸市场或网络媒体予以公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追溯、使用追溯、支持追溯的良好氛围。三是强化食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食品典型案例的发布,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贯彻活动,普及追溯知识,传播追溯理念,提升经营者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涉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等方式,向消费者支付赔偿以及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领衔人:胡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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