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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瑞安市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03     阅读次数:12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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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做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明确工作职责,抓好组织落实,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

落实党委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责任。切实加强对代表选举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温州市委关于换届选举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党委特别是党委书记履行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健全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各方面工作分工和职责,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责任机制。坚持按照标准和条件要求推荐提名,人选要听取所在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意见,在广泛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组织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建议人选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切实承担代表候选人考察和审查工作责任,把好人大代表“入口关”。进一步规范代表候选人人选分类,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挤占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名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做好提名相关工作,根据代表政治素质和履职情况,向同级党委提出连任代表的建议人选,连任代表一般要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宣传部门要做好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宣传工作,加强对热点问题的正确引导,及时应对和处置突发性舆情。

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对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责任。依法加强对市、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会同组织、纪检、宣传、政法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成立换届选举工作联席会议。加强选举组织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尊重选民意愿,依法做好选举各个环节工作。积极参与和推动建立全国联网的选民登记系统,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参选条件和程序,依法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加强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完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和制度建设,健全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工作机制。

落实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加强对选举全过程的监督,严格执行换届纪律规定,坚决查处选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制定应对和处置换届选举中突发性事件的预案。市人大常委会要监督市、乡镇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确保选举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破坏选举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认真开好人大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增加;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2次,年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要听取和审议半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法定事项。没有选举事项时,市人大会议不少于3天,乡镇人大会议不少于1天;有选举事项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增加会期。乡镇人大主席团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至少每三个月举行1次会议。

着力提高会议质量。健全议事规则,创新议事形式,完善审议程序,充实会议内容,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依法按程序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及各次主席团会议,规范大会报告、审议、提出议案建议及表决等环节,提高议决质量。认真准备会议文件,并提前送达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提前调研、认真准备,紧紧围绕议题审议发言,提高审议发言质量。认真组织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专题询问活动,增强询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开展询问活动时,有关国家机关和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会后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整改并及时反馈。

三、切实保障人大依法行使职权

支持和保证市、乡镇人大依法做好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党委要增强依法执政观念,协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两院”和乡镇人大、政府,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具体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具体办法。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包括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区域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市、乡镇人大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后,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保证人大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支持和保证市、乡镇人大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市、乡镇人大要加强对宪法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督促政府改进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和决算制度。深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审查和监督。探索开展预算执行全过程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规范合理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注重发挥审计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监督作用,加强对审计查出来的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进一步理顺监督体制,加强和规范对功能区、开发区的监督,加强和规范对垂直管理部门的监督。深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督促落实司法工作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完善对司法工作人员履职监督的办法,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推动司法机关依法规范履职,促进公正司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创新监督工作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注重通过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加强监督,增强监督实效。乡镇人大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切实做好人事选举任免工作。党委提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选时,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乡镇人大主席团通报党委人事安排和被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听取意见建议。换届选举时,要统筹考虑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安排,注意做好干部人事安排与代表选举的衔接工作,特别是需要推荐担任代表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到位。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人事安排意见,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规范和完善人事选举和任命程序,规范被推荐人选在会议选举或者投票表决前同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的程序,提高选举任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人大选举和任命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瑞安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结合实际对宣誓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增强选举和任命人员的宪法意识。

四、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市、乡镇人大要深化“两站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作用,深入推进代表履职服务网络平台的完善和运用。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健全代表联系群众意见建议的分层梳理和分类处理机制,提高联系人民群众的实效。围绕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组织发动代表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活动,更好发挥代表就近就便开展监督的作用。加强地方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建立健全“一府两院”及其负责人联系代表、接待代表、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等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代表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代表依法提出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人大应当及时进行联系和安排,有关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保障,认真落实保障代表知情权的各项措施,依法保障人大工作经费并逐步增加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建立完善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加强代表履职培训,注重利用代表履职网络平台进行学习培训。加强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明确承办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一把手”责任制,深化落实政府领导领衔办理、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重点建议等工作。积极探索开展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绩效评估工作。市、乡镇人大应当向社会公开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可以安排听取审议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完善代表履职监督机制,健全代表述职制度,接受选民评议和监督。完善代表履职约束机制,建立代表履职档案,通过网络平台如实登记并逐步向社会公开履职情况,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完善代表履职激励机制,加强代表履职先进事迹的宣传。加强代表思想、作风等建设,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水平。

五、加强市人大组织建设

根据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市人大要设立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适当增加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的组成人员名额,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人大(工委)专职主席(主任)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优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逐步将专职组成人员比例提高到60%以上。推进常委会组成人员年轻化、专业化,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选配组成人员,应充分考虑知识结构搭配,增加懂法律、懂财经、懂科技、具有法治实践经验等方面的人选,增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要把人大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选派政治坚定、经验丰富、具备专业知识的干部担任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专职委员不占人大机关和原所在部门的编制,在地方总编制中单列”的规定。加强人大机关工作力量和能力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市人大机关编制。有计划地安排人大干部同党政部门、司法部门干部之间的合理交流。

六、加强乡镇人大建设

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并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列席同级党委会议;可设副主席1至2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人大办公室;其他乡镇可设立人大办公室,或在相关综合办公室挂牌,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鼓励基层人大工作创新,加大“参与式预算”、“政府实事工程代表票决制”等的推广力度,试行人代会审查批准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制度。支持和保障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行使职权,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可以组织代表听取审议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联系和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开会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应当将代表的审议意见和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交由有关方面研究处理,有关方面应当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的职务,主席团成员中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和女性代表比例应提高。

七、加强人大街道工委建设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领导,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把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总体安排,充分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作用。人大街道工委要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和街道党工委中心工作,负责做好联系本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认真总结街道人大工作实践,进一步加强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建设。人大街道工委配备专职主任,并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列席街道党工委会议;经济比较发达或人口比较多的街道应配备专职副主任。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应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街道可设立人大工委办公室,或在相关综合办公室挂牌,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八、完善党委领导人大工作机制

要把加强市、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指导性文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考核权重等形式,支持和保证市、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市、乡镇人大思想政治建设,重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建设,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保证作用。依法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监督的事项,应避免党委和政府联合发文,为人大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政府、法院和检察院要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宪法法律规定,依法接受人大监督。人大要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对人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乡镇人大主席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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