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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7-07-03     阅读次数:119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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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18日瑞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7月9日瑞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5月3日瑞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24日瑞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五条 主任会议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要点。
    (三)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日期,拟定会议议程、日程安排草案,讨论相关议题内容。

(四)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进行研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意见,再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研究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提议案人说明。

(六)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研究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七)研究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听取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专题报告和重大事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

(九)讨论确定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十)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其他报告的有关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组织代表参与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

(十一)检查督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并听取有关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向有关部门直接提出意见建议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二)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请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以及依法应当由主任会议提请的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讨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事项,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研究部署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主题活动等重要工作,指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听取有关重大问题汇报及执法检查、重要调查、视察等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提名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

(十四)听取、讨论有关机关提请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许可。
    (十五)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日期、议题、列席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办公室应当在会议前1天将会议日期、议题等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文件提前送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审阅。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专职委员列席主任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具体由办公室主任确定。

经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决定,邀请与主任会议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组织实施,办理和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需由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的,有关机关应在决定要求的期限内办理完毕,并报告结果。

第九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其中涉及专题审议的内容由相关工委提供。主任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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