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7日瑞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决定如下:
一、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的副主任颁发。市监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书,可以委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颁发。
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适用《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瑞安人大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瑞安人大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160259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