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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7-03     阅读次数:17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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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19日瑞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日瑞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6年5月31日瑞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职责,发挥人大街道工委的作用,促进街道人大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同时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报告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对外不是独立的监督主体,但经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可对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派驻街道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以下法律授权及附随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二)对街道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各级人大代表,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丰富和活跃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组织开展法律宣传、学习交流、走访调研和代表述职等活动。

(四)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办理落实;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涉及街道工作审议意见的检查落实和代表建议的督促办理。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办理以下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工作:

(一)选举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做好选情调研、政策宣传、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提名酝酿、候选人确定、投票选举等各项工作,保证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及罢免依法有序。

(二)监督工作。具体办理以下一般性监督工作,并视情提出监督建议:

1、组织街道辖区市人大代表以代表小组名义采用视察、约见、检查、评议等方式,对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派驻街道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2、每年年初和年中组织街道辖区市人大代表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综合性工作报告或民生热点问题专题报告,不定期听取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派驻街道机构的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检查街道办事处年度和专项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3、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征集、确定街道实事工程项目,并实施跟踪监督及绩效评价;

4、调研、听取和初审街道办事处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情况和决算情况;

5、检查、督促市级部门派驻街道机构的工作;

6、监督街道办事处其他一般性政府工作。

上述之外的监督工作,必须有市人大常委会的特别授权方可办理。

(三)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负责街道辖区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建设和组织管理,发挥代表联络站在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人大代表更好联系和服务群众。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人数较少的街道,经街道党工委批准,人大街道工委可试行街道选民议政制度,围绕民生热点开展专题议政,并注重选民议政活动与代表监督活动有机结合,弥补街道监督机制缺陷和力量不足。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一般3至7人。下设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或在相关综合办公室挂牌,并配备专职人员。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人选按规定程序考察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推荐为市本级人大代表,主任、副主任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委员一般在市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及选民议政代表中产生。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市人大代表人数比例应在50%以上。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全体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议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贯彻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党工委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听取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派驻街道机构的工作汇报,讨论街道办事处提请的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讨论本辖区民生热点问题、重大项目实施、选民议政活动等重要事项以及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工作建议。

(四)制订人大街道工委各项工作计划,以及组织代表走访、调查、视察、述职等活动方案。

(五)讨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和督办措施。

(六)需要在会议上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市人大常委会联系领导、相关工委负责人和有关的各级人大代表列席,可通知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派驻街道机构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派驻街道机构应建立工作通报和联系制度,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应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列席。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受理街道辖区人大代表、选民议政代表和代表联络站(网上联络站)对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派驻街道机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审核属重要问题的,提交办事处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单位须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给人大街道工委和反映人。

第十二条  完善人大街道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人大街道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重要活动情况和选民议政活动结果等应及时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可授权主任会议听取报告。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组织代表活动及代表联络站活动主要情况;

(二)办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选举、监督及其他工作情况;

(三)开展选民议政活动情况;

(四)督促街道办事处及市级部门派驻街道机构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情况;

(五)提出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要求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监督议题的建议,经主任会议确定一至两项在全市各街道具有普遍性或影响力的重要问题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度的监督议题,同时明确相关工委会同有关人大街道工委共同负责实施。

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议题的事项,一般不再授权人大街道工委单独办理。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副主任)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相关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每年至少一次听取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汇报。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及街道选民议政活动的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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