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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9-05-27     阅读次数:213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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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1998618日瑞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79日瑞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524日瑞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障和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掌握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水平和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服从常委会工作安排,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一般不要请假。因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包括各次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应当请假,由常委会办公室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

一年内,三次以上(含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辞去组成人员职务(身体原因例外);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次数总计不足三分之二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

常委会办公室将每次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情况印发组成人员;每年将当年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统计汇总,印发市人大代表,接受代表监督。

第八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组成人员要认真审阅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资料,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审议会议议题做好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认真审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人由常委会委员轮流担任。联组发言人发言时要全面、真实地反映本组审议情况。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并遵循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交由常委会机关统一依法处理。

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积极从事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部门的工作,遵守相关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要保持与原选举单位的联系,积极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理,涉及本人或亲属的,应按规定回避。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公正处事,清正廉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准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时,应勤勉务实,轻车简从,厉行节约。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守则,并接受监督。主任会议应采取措施,保证本守则的严格遵守。对违反本守则的,应督促其检查并改正。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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