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在跟踪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情况的过程中,创新监督形式,将跟踪监督融入日常信访工作中,以信访促监督,在日常工作中求实效。
2011年9月,法制工委在信访接待工作中获悉,我市陶山镇高河村村委会主任张某因非法行医被判刑,法制工委负责人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市民政局、陶山镇等单位进行查处。经调查证实,张某于2011年2月份以“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为高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6月9日,张某因非法行医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在高河村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发布张某职务终止公告的情况下,11月7日,陶山镇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发布公告,依法终止张某的高河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林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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