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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09     阅读次数:49237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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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瑞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67次主任会议通过)

                    

瑞安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环境污染整治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但仍存在海洋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问题突出、体制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健全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坚持规划先行,加强理念引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践行“两山”理论,正确处理海洋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并举。科学布局沿海产业带,避免经济社会发展对近海养殖区、海洋生态保护区造成污染损害。做好生态保护修复长期规划,从海岸带生态保护、生态恢复、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等方面入手,培育海洋渔业资源。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有针对性地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关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陆源污染物排放、海水养殖等方面的宣传工作,引导涉海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二、落实源头管控,严防污染入海。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健全管网体系,推广中水回用,完善垃圾处理设施,有效提升污染物削减能力,减少地表水体污染。抓好重点企业、小型企业的污染治理,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检查监管,推进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对偷排、暗排污染物的行为要严肃依法处理。持续推动飞云江流域的污染治理,采取有力措施彻底整治飞云江沿岸砂石加工、堆存等46处乱象,减少污染物入海严格落实围填海管控和岸线开发管控,扎实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滩涂湿地功能恢复、河口海湾综合整治修复等行动,着力提高自然岸线保有量。加快船舶污染防治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港口接收处置规划,加快推进港口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与码头船舶接收设施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协同共治,形成保护合力。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尽快厘清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职责边界,确保职责、岗位、人员的衔接统一,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对标国家、省、市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协作机制建设,既要做好陆上截污,也要做好海水治污,环保、水利、综合执法、市政公用建设、海事等部门要建立陆海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海洋保护的工作合力;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要加强工作联动,协同做好入海陆源污染的日常监管。进一步加大对围填海的科学规划和统筹计划,实现规划布局、项目引入、用海保障和建设推进的全过程统筹协调,确保海洋资源有序有度、节约集约开发与利用。妥善处理好退养渔民生活出路问题,建立健全失海失涂渔农民社会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其目前水中无鱼、上岸无地、转岗无技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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