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法院反映无牌超标电动车危险驾驶的社会认知和法律处理存在较大差异致此类案件高发应引起重视
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实施一年来,瑞安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328件,占该院同期刑事案件结案总量的14.37%。在审判实践中该院发现,涉二轮、三轮电动车危险驾驶的现象高发,共计112件,占此类案件总量的34.15%。且此类案件的涉案车辆多为无牌电动车,案发前被告人一般认为其驾驶的车辆系电动车,且“上不了牌”的,为非机动车,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另据社会调查发现,群众多有相同或类似观点,认为电动车不需要考取驾驶证,就是非机动车。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能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能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能大于240瓦,蓄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轮胎宽度不大于45毫米,必须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另据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6条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速度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现路上行驶的大部分电动车虽为电驱动车,但车型较大、一般最高设计速度为60 km/h,故不属于电动自行车,而应属于电驱动轻便摩托车类型,即属于机动车范畴。
该院分析,此类超标电动车之所以存在非机动车的社会认知误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生产销售者宣传无需上牌或购买后无法上牌。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须经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电动车生产公司为谋取利益,自定产品标准、规格,且产品未经国家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备案,故许多电动车因无产品目录而无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工商、质监等行政职能部门亦未对此类超规格、未检测备案产品进行严查严打。因此,生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直接宣称无需上牌,而公安机关亦未严查此类超标电动车的登记证件。二、未严格要求驾驶证。另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该院在调查中了解,群众选择电动车的原因多认为不用考取驾照。且现公安部门一般不检查电动车驾驶者的驾驶证。从某一角度而言,诸多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缺位助推了群众对超标电动车的认识偏差。
据统计,现瑞安登记在册电动车达124833辆,估计实际数量超过20万辆,其中大多数属于超标电动车,在实际生活中,此类超标电动车酒驾、闯红灯、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现象十分普遍,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仅2011年,瑞安就发生超标助动车重大交通事故4起,死亡4人)。瑞安法院审结的112件电动车危险驾驶罪案件基本系发生交通事故后,经群众举报明显有酒驾嫌疑而被公安机关查获的。现交警在道路设卡检查酒驾行为多针对四轮机动车,未涉及二轮、三轮电动车,若一经严查,其案件数量不可小觑。
为此,该院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知晓率。在宣传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的同时,尤其要对农村、乡镇群众、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宣传超标电动车系机动车,醉驾同样追究刑责。2、深化执法职能,把好产销源头关。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从生产销售、质量监督、市场准入、交通管理等各环节入手,把好源头关,杜绝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规范现有超标电动车使用情况。3、严厉醉驾查处,坚持打击常态化。公安部门要加大日常醉驾巡查力度,扩大巡查范围,公、检、法建立危险驾驶罪案件快立、快查、快审机制,严惩醉酒驾驶犯罪行为。
作者:瑞安法院 洪海燕 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