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审议意见办理办法重视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的满意度测评
日前,瑞安市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瑞安市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意见办理的试行办法》,旨在加强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增强办理实效,更好地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办法》共十七条,从通过之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审议意见应当对工作提出原则要求和具体、明确的建议,具有针对性。审议意见承办机关收到审议意见后,应当制定审议意见落实方案,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的措施,在审议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没有明确完成时限的,应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方案必须明确承办机关和完成的目标、时限。处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议意见的承办机关、办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办理结果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办法》规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报告机关补充说明或者重新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审议意见交办会,约请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当面交办,提出办理的要求,研究落实的措施。
《办法》还规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对列入满意度测评的报告,应当组织对该项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3个等次,满意和基本满意票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通过,并作为审议意见的内容,反馈给报告机关。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必须重新研究处理,并在6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重新报告。重新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再次提交常委会会议进行满意度测评。对重新处理情况报告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将按照监督法规定的质询形式处理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意见以及处理情况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林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