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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街道民主议政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21     阅读次数:69760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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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8日瑞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推进我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街道民主议政会议(以下简称“民主议政会”)制度是指在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街道辖区内的社会各界代表组成民主议政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民主协商、参政议政的职能及相关工作程序,讨论商议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等重大事项的民主议政制度。

第三条  民主议政会根据《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交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报告,视情进行工作评议;

(二)对人大街道工委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街道辖区内有关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重大事项、群众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预算编制的情况等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荐票选街道民生实事项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

(四)围绕民主议政会议题,广泛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与各类专项工作监督、执法检查和建议督办等活动;

(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民主议政会的工作程序:

(一)民主议政会受街道党工委领导,会议、闭会期间活动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召集、召开;

(二)民主议政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一般与市人大代表换届同步。民主议政会一般每年年初和年中各举行一次,有全体民主议政会代表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议,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后,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三)举行民主议政会议期间,会议形成的意见、民主议政会代表个人或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意见,由人大街道工委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办理单位一般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人大街道工委和相关民主议政会代表;

(四)人大街道工委应对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并在下一年年初召开的民主议政会议上进行书面通报;

(五)应当在年初召开的民主议政会议上,票选推荐年度街道民生实事项目;

(六)人大街道工委在闭会期间应组织民主议政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民主议政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可以书面形式向人大街道工委反映,人大街道工委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民主议政会代表的名额及构成。民主议政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二十名,每两千人可以增加一名民主议政会代表,但总额不得超过五十名。由本街道的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其中妇女比例一般不低于23%、非中共党员比例一般占30%左右。本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不是人大代表的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为本街道民主议政会的当然代表,不占民主议政会代表的名额。

第六条  民主议政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三)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宣传宪法、法律、政策,宣传上级的决议、决定,积极听取、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发挥表率作用;

(五)有一定文化水平,有较强参政议政意愿和能力;

(六)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得到群众广泛认同。

民主议政会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调离本街道的,未经批准连续两次不参加议政会议活动的,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民主议政会代表出现缺额,是否进行补额,由人大街道工委提出意见,报街道党工委决定。

第七条  民主议政会代表的产生程序:

(一)人大街道工委拟定民主议政会代表名额分配和构成要求方案,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后下发到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依据民主议政会代表条件,推荐民主议政会代表初步人选,经民主程序酝酿讨论、协商确定后报人大街道工委。

(二)人大街道工委会同街道党工委组织、纪检等对民主议政会代表人选资格进行联审,报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

(三)民主议政会代表名单在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由街道党工委发文公布,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报备。

第八条  民主议政会代表出席民主议政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民主议政会的活动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第九条  本制度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7年9月2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街道民主议政会议制度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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