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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市人大代表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7     阅读次数:56646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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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各乡镇人大,各街道人大工委:

为密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改进人大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建立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市人大代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了解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和代表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

(三)通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五)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及工作生活情况,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六)其他需要联系的事项。

二、联系代表的主要方式

(一)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工委工作会议;

(二)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座谈会等活动;

(三)接待代表来访,及时处理代表来信;

(四)通过网络、短信、电话等方式,保持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在闭会期间走访、看望代表。

三、联系代表的工作要求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的代表原则上以一线代表为主。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各自所在的代表活动中心组代表,具体联系对象由各代表活动中心组作出安排;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面上联系代表的同时,按照安排联系代表活动中心组代表。

(二)在每次人代会后的闭会期间,至少走访、看望联系的代表一次。

(三)与代表联系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能答复说明的应及时答复说明;对反映出的一些重要建议和要求,由代表工委负责收集、整理并提出办理意见,及时报请主任会议研究后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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