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全国、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的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街道议政代表参照实施。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进一步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高水平打造“青春都市·幸福瑞安”、争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标兵做出积极贡献。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准备。
(三)围绕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征求代表所在单位、行业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调研、代表主题活动等作准备。
(四)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的工作。
(一)组织代表通过走访、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接触人民群众,直接听取人民群众意见;通过线上、线下代表联络站,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了解在基层贯彻实施情况,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向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公示代表信息。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的信息,由市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向原选区选民通过一定方式公布;省级、温州市级人大代表的信息公示,按照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要求公布。公示的代表信息应包括代表的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便于人民群众通过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
(三)安排代表固定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代表。市、乡镇两级人大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安排,同原选区选民保持经常性联系;省级、温州市级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按照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执行。
(四)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活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并形成专题调研和视察报告,或者形成代表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参加代表中心组、代表小组活动,开展与人民群众联系工作。
(六)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口头或者书面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具体情况和成效作为履职情况报告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
(一)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对于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认真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提出或反映,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人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二)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可以结合审议相关议案和报告,以审议意见的形式提出,也可以形成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规定提出。
(三)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和代表联络站,要建立健全分析处理工作机制,协助代表梳理分析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
(四)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切实提高办理实效,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代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社会关切的,还应当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
(一)市人大常委会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做好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组织工作,加强对代表联络站工作人员的培训,不定期组织本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开展履职学习培训,促进代表提高履职能力,履行代表法定义务。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作为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代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组织要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有关机关、组织要采取切实措施,推动解决代表通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坚持代表主体思想,不断改进工作,努力为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提供服务保障。
(四)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经费,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代表的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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