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9日瑞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推进投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的,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资金且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国有企业以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民主决策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编制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储备制度,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概预算控制,规范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和安排使用的审查监督,开展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及绩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在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提交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市人大财经委组织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内容与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等;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说明,包括项目立项依据、批复文件等,经过听证程序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提交听证情况和听证结论;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说明,包括项目规划、土地预审、能耗指标、环境影响预测、社会风险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政策处理情况,以及资金平衡方案等;
(四)项目实施的效益性说明,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等预期效益。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上一年计划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环境功能区划和相关行业专项规划;
(四)决策过程是否规范、民主、科学;
(五)项目实施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举债融资是否合法合规,资金安排是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七)项目实施条件是否成熟、建设周期安排是否恰当;
(八)与项目有关重要事项的论证是否科学。
第六条 市人大财经委组织由代表、专家等人员组成审查组,采取视察、调研、召开听证会、民意调查等形式,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初审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直接向市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提出审议意见前,可以对若干事关全局、长远的,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或切身利益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表决。
第七条 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或全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按法定程序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撤销项目的或者调增、调减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原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三十日提交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调整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应当就是否同意增减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或调整项目投资概算形成决定或审议意见。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预算管理加强跟踪监督,必要时,组织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专题视察或者专项监督,开展专题询问或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条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对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询问、质询和责令改正,责令市政府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市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市人大常委会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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