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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人大代表定期座谈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13     阅读次数:59065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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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全国、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列席常委会会议代表座谈机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人大代表定期座谈,每2个月至少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或会前会后1周内召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代表参加座谈。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通过与市人大代表定期座谈,面对面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密切市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自觉接受代表监督,更好地发挥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优势,紧紧依靠代表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代表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在征求各工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当年定期座谈活动的总体安排。座谈会的主题,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和常委会重点工作确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座谈会,由办公室负责提出会议具体方案,并做好会务工作;由代表工委负责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汇总、梳理、转办和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前或会后召开的座谈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容,由相关工委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表工委配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的座谈会一般每年安排1-2次,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并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副主任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会前或会后召开的座谈会,根据会议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代表工委解释。原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0年6月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人大代表定期座谈机制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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