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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瑞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2-03-21     阅读次数:38024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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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4日瑞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次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进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党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组议事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增强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定职权相统一,把党的主张和省、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成员对党组会议的议题可以在会前提出建议意见。党组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集。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一般应在开会前两天通知。

第六条  党组会议议事内容:

(一)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及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年度和阶段计划、实施方针、工作重点、具体措施,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讨论和研究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和提出需向市委请示或报告的有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及需要决定的问题;

(五)研究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工作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调整;研究决定需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讨论的市人大机关人事工作等事宜;

(六)讨论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七)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和机关党委的重要工作汇报,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思想政治建设;

(八)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经党组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党组会议组织与决策:

(一)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成员必须按时出席,不能到会的须事先向党组书记或受委托召集会议的党组副书记请假。

(二)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进行。

(三)党组会议议事要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决议事项必须发扬民主,充分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同时允许少数人保留意见。对研究事项有重大意见分歧时,不急于作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在下次会议上再作决定或报上级机关决定。

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四)党组会议在讨论涉及与参会人员本人有关利害关系的事项时,该成员应予回避。

(五)党组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六)党组会议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和维护党组会议的决定。如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可在党组内部提出研究;在党组没有重新研究作出决定前,必须坚持按照原决定执行,且不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八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组织党组活动,对党组工作负主要责任。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九条  党组会议研究日常工作议题时,可由党组书记提名,通知非党组成员的常委会副主任、工委主任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也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第十条  党组会议内容除经党组同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不得向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泄露。

第十一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党组民主生活会,按照市委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学习有关文件,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性锻炼,提高党性修养。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指派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认真负责、客观真实地记录会议内容。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党组会议纪要、党组文件或通知的形式下发。未经党组书记同意,会议记录本不得让党组成员以外的人员查阅。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通过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5日印发的《中共瑞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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