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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06     阅读次数: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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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4日,瑞安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瑞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办法》对议案的基本要求、范围、提出及处理的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这对规范议案工作,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提高代表履职水平都具有重大而积极的意义。
  《办法》分四章共二十四条。《办法》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代表、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及其他有关组织在议案提出和处理过程中的职责。第二章议案的基本要求则对议案需符合的条件、可列入议案的范围和不应作为议案提出的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第三章规定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可建议代表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第四章为规范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根据代表的意见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分别对市人大常委会和议案承办单位的工作程序和时间提出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根据议案内容及时确定牵头督办的工作委员会,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征求落实议案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应在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有关代表议案作出审议决定,并抄告提出议案的代表;承办单位应在议案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人大办公室   谢知妤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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