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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2-10-28     阅读次数:18813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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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27日瑞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温州市委、瑞安市委关于建立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中央和省委、温州市委、瑞安市委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依法监督、正确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并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为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衔接工作,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全市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以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专项报告要根据全市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四、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和变动情况。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表应当分类别编列。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推进政府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要加快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五、市财政局(国资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执行报告制度相关规定,在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报告和相应材料提交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

六、市审计局依据法定职责,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原则,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确定审计重点,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作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子报告。

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温州市委、瑞安市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2.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3.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和审议意见情况;

4.国有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机关事业单位有效履职情况;

5.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收益管理,以及闲置资产的盘活和处置、国有企业债务等情况;

6.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7.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八、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时,根据监督需要可以开展专题询问,必要时可就国有资产管理中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事项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以及审计部门专项审计报告等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整改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整改与问责情况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围绕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重点,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监督重点,发挥中介机构、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委托第三方有针对性地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专项绩效评估。

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和国有资产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国有资产数字化监管。深入推进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数字化改革,完善人大预算国资监督系统建设,强化查询、分析、预警、服务功能,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及计划安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三、市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在监督工作中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高度关注和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国有资产监督,邀请市人大代表和专家参与调查研究和专题询问,运用代表联络站、数字化监督平台、基层联系点等载体,推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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