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司法局联合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前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人大审议意见,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衔接工作,瑞安市司法局联合瑞安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前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该意见从法律依据、调查要求、调查程序、调查内容等四大方面在“点、线、面”上就如何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前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若干意见。
一、 因人而异,着眼“三个点”制定未成年人诉前调查方案
一是调查对象。目前户籍所在地为瑞安市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社会调查范围,以后通过实践可逐步扩大。二是调查内容。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是重点调查内容。三是调查程序。意见明确规定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以及相应工作流程的时限要求。司法局指派司法所(分局)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走访交谈、电话访谈、查阅相关文件等方式进行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
二、 因情而定,把握“三条线”加强未成年人诉前调查管理
一是检察院司法局这条线。社会调查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为社会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向司法局反馈社会调查案件被采信情况。二是司法局和司法所(分局)这条线。司法局按照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分流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案件。各个司法所(分局)应该服从指派,在时限要求内完成调查任务。三是法院检察院这条线。人民检察院应认真审查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审查起诉和教育挽救的重要参考。对于决定提起公诉的,社会调查报告应随案移送法院。
三、 因地制宜,注重“三层面”做好未成年人诉前调查工作
一是保护隐私层面。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尽量避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就学、就业和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社会调查员参加调查工作。二是客观公正层面。社会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司法局发现社会调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决定回避。三是宽严相济层面。社会调查应坚持合法的原则出具调查报告,为案件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合法合理,客观公正的为未成年人出具案件调查报告。
瑞安市司法局 陈方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