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采纳法院司法建议取消非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需先行公证的内部规定
日前,瑞安市住建局经业务会议专题研究,采纳瑞安法院司法建议,取消要求非金融机构抵押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需先行交验公证文书的内部规定。
该院陶山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瑞安市住建局要求非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时,需先行就主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但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见该项规定。《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则明文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住建部门的相关内部规定,客观上为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履行设置了障碍,可能导致个人借贷过程中不动产抵押适用率的降低,亦与行政效能提质提速的要求相悖。为此,我院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市住建局就相关问题专题研判法律风险,规范抵押登记流程。
据了解,该局在取消相关内部规定的同时,将积极与我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工作衔接,启用示范性合同文本,共同助力我市金改。(薛箴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