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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监督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了
发布时间:2023-12-28     阅读次数:13600     作者:浙江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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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正草案12月25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正草案共30条。

监督法是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的颁布施行,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有必要认真总结监督法施行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监督工作实践经验,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监督法作出修改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武增指出,修改监督法是新时代加强党对人大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的客观要求,是深入总结实践经验、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

完善人大财经工作监督内容机制此次监督法修法的一大重点,是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内容和机制进行了完善。修正草案将监督法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同时增加规定明确“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内容。

修正草案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明确对政府债务情况的监督和对金融工作情况的监督,并增加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常委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可以组织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加了常委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的规定。

总结经验完善人大备案审查制度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修正草案对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修正草案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进一步予以明确,并在有关条文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主动审查,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也可以根据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的审查建议进行审查;同时,将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常委会审查、撤销的范围。

修正草案还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纳入可以对司法解释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的范围,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或者专项审查;健全对司法解释的审查机制,明确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中的合宪性审查要求,对相关机构审查司法解释的程序作出完善。

完善体制机制增加专题询问规定修正草案将“专题询问”纳入监督法第六章章名中,并增加多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也可以结合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前,可组织相关机构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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